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元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319民初12472号
案号
(2022)津0116执2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元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4585.98元,利息4991.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23.76元,消费手续费262.23元;二、被告张元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行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张元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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