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425********20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5281民初2168号
案号
(2022)粤5281执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邹满娣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2021年6月7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被告刘海燕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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