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楚庆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执恢227号 |
案号 |
(2022)苏0508执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楚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荣琪支付欠付的运费8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1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被告楚庆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荣琪。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