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楚庆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9********0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执恢227号
案号
(2022)苏0508执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楚庆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荣琪支付欠付的运费8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1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被告楚庆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荣琪。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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