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33********0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10558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浩、米存然确认共同结欠原告吴江区盛泽镇刘玉芳废旧物资回收站货款105000元,由二被告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二、如被告张浩、米存然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吴江区盛泽镇刘玉芳废旧物资回收站有权按结欠货款10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违约金30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5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张浩、米存然共同负担。二被告自愿于2022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担保费等合计5000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