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礼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4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10476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7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任礼波、任礼春、徐华、许晓芹结欠原告何守东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7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任礼波、任礼春、徐华、许晓芹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何守东本金10000元,于2021年10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守东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于20213/3年11月28日至2022年6月28日每月28日前各支付原告何守东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当期应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于2022年7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守东剩余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7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上述款项如被告任礼波、任礼春、徐华、许晓芹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上述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何守东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