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01********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民初4958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4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肖军结欠原告徐平方借款本金25万元、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52500元、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9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1250元,共计333750元,分20期归还原告徐平方,自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的每月26日前各支付原告徐平方5000元(共4期,共2万元),于2022年1月26日前支付原告徐平方13750元(共1期,共13750元),自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的每月26日前各支付原告2万元(共15期,共30万元)。被告苏州微广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肖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均汇付至原告徐平方账户(开户名:徐平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通安支行;账号:4367422003060007153)。原告徐平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主张。二、若被告肖军、苏州微广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需以剩余未还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且原告徐平方有权就被告肖军、苏州微广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全部未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肖军、苏州微广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则原告徐平方与被告肖军、苏州微广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徐平方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