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双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3********2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81民初4444号
案号
(2022)冀0681执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起诉之日2021年7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元,由被告靳双喜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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