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5********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35民初2911号 |
案号 |
(2022)冀0635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端阳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加计40%计算,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端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刘晓东负担431元,由原住刘端阳负担19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