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1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4刑初108号
案号
(2022)冀0184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福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32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人张裕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张云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四、被告人廖慧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五、被告人江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六、责令被告人张福贤、张裕阳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847000元给被害单位河北伊诺生化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云亮、廖慧萍、江龙在人民币8750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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