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7********0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37民初973号 |
案号 |
(2022)冀0637执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裁判文书主文:一、被告刘伟、孙伟共同偿还原告崔景霞借款本金18万元及其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至给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罗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给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65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刘伟、孙伟、罗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