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廷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30********6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0303民初7278号
案号
(2022)黔0303执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廷廷于2021年11月19日前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截止2021年11月5日逾期未还的本金16004.13元、利息10602.99元、罚息1113.84元、复利805.04元,共计28526.00元;二、被告蔡廷廷如按期履行第一调解项,则原被告双方从2021年11月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被告蔡廷廷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每月按时还款至所欠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蔡廷廷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律师费1000.00元,该款于2021年11月19日前付清;四、若被告蔡廷廷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调解项,则双方不再按上述调解项履行。双方自愿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蔡廷廷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由被告蔡廷廷立即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尚欠的本金及利息(截止2021年11月5日的利息10602.99元、罚息1113.84元、复利805.04元,共计12521.87元;从2021年11月6日起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36%计算至所欠本金付清之日止;前述款项以先息后本方式支付,已经履行的予以扣减);五、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150.00元,由被告蔡廷廷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