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汉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2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02民初5608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8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与被告覃国交、梁汉利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覃国交、梁汉利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借款本金99002.76元;三、被告覃国交、梁汉利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分行支付利息7103.1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利息、罚息依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77元,由被告覃国交、梁汉利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3-06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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