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24********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4452号
案号
(2022)湘0103执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备使用费614000元;二、限被告李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挖掘机运输费30000元;三、限被告李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被告周启彦、李节学、陈胜军对被告李文军应承担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启彦、李节学、陈胜军承担偿还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五、驳回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28元,减半收取9564元,由原告长沙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94元,被告李文军承担53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