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罗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7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3民初8206号
案号
(2022)湘0103执1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罗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返还贷款本金200000元、逾期利息3411.39元、罚息35.5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税经营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张罗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罗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被告张罗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3-03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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