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2********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2民初8629号 |
案号 |
(2022)湘0112执1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慧借款本金120000元;二、由被告张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慧截止到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57687元,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被告张韵负担。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慧借款本金120000元;二、由被告张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慧截止到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57687元,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三、驳回原告刘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被告张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