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3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3民初2071号 |
案号 |
(2022)赣0983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群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陈连芽归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322,083.33元,并以3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计付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1元,减半收取5,36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被告王群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