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秀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3077号
案号
(2022)津0101执恢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子扬、被告林秀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449992.19元、利息5904.81元、罚息(含复利)543561.88元,共计1999458.88元(截止2019年5月9日)以及自2019年5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4元,由被告李子扬、被告林秀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2-02-1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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