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8民初9382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恢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永良、华铭芝借款50万元。二、被告沈婉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拍卖、变卖苏州市木杏新村13幢106室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永良、华铭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张亚平、沈婉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永良、华铭芝。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