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明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7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449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41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小娟、杨明冬确认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95929.68元,及积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9661.5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6月5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875%计算利息(含罚息)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付款方式为:于2021年7月5日前支付原告125000元用于按序清偿利息、本金,自2021年7月起每月7日前按照编号b:[家居]字[苏州分]行[新区]支行[2013]年[家居贷0001933]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二、被告吴小娟、杨明冬于2021年10月5日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7642元。三、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由被告吴小娟、杨明冬负担,于2021年8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如被告吴小娟、杨明冬未按时足额清偿上述第一、二、三款中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将律师费损失恢复至13605元,并就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含律师费、诉讼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以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鹤溪路183号御亭水岸花园18幢102室抵押房产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711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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