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皇甫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6********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7民初1792号
案号
(2021)苏0507执44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皇甫宣应赔偿原告朱桂英人民币68925.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其中原告尤阿凤款项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30976)二、驳回原告朱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6元,由原告朱桂英负担233元,由被告皇甫宣负担233元。(该款原告朱桂英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皇甫宣负担部分诉讼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朱桂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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