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执2707号 |
案号 |
(2022)苏0508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月新借款59400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以59400元为基数自20204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月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周月新负担7元,由被告李宾负担702元,被告李宾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周月新。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