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1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民终378号 |
案号 |
(2021)赣0981执1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二、丰城市隆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6609236.84元;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隆煜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2025%计算);三、陈立林、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甘涛兵、周丽君、曾建国、李晓玲、曾卫国、熊凤、江西通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立林、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甘涛兵、周丽君、曾建国、李晓玲、曾卫国、熊凤、江西通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丰城市隆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5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06元,共计204431元,由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61329.3元,被上诉人丰城市隆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14310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