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为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02********2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102民初4325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4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代偿款50944.58元;二、被告陈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费2636.86元;三、被告陈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50944.5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四、被告赵为娥对被告陈为兵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给付内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被告陈为兵、赵为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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