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莫艳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21********498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4民初3045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5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莫艳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艳梅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的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24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的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8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6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第四笔借款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艳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53.75元(原告黄艳梅已预交受理费15453.75元),由被告莫艳梅负担受理费13639.51元,原告自负1814.24元。原告黄艳梅多预交的受理费13639.5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莫艳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13639.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2-22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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