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21********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102民初6329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1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许家美医疗费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许家美各项损失共计92065.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被告王平、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宇轩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赔偿原告许家美各项损失共计39457.4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许家美负担95元,由被告王渊博负担1078元,由被告王平、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宇轩建筑劳务分包工程中心负担4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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