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燕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2********5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9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1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燕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118078.12元,并支付手续费6867.4元、利息(自2020年5月至9月27日期间的每月16日各以9526.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至8月16日期间的每月16日各以395.6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925.44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152.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二、被告吴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损失3500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192461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燕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16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负担256元,由被告吴燕燕负担1960元,被告吴燕燕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404699963),被告吴燕燕负担的公告费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00407192461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40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3-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