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秀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2********6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4523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恢5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共计28840元,并赔付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叶秀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案件管理费1400元。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叶秀英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698da的别克牌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为281元,由被告叶秀英负担(被告负5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