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14122号
案号
(2022)苏0582执1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蔡建英与被告惠军一致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28.8万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于2022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1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利息15万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11元,由原告负担6611元,由被告负担60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三、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28.8万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611元、保全费5000元,扣除被告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已付款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被告付清前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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