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宗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5民初2662号
案号
(2021)苏0505执4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宗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庄置地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pos机租费共计97650.74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7.6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392.1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0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392.1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5.1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63.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0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563.5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0年10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95倍,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银庄置地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7508365。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张宗展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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