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一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556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10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田一明确认截止2020年3月20日尚欠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649.1元及相应欠息(利息:575.17元;罚息:截止2020年3月20日为3718.25元,自2020年3月21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继2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田一明从2020年7月起至2021年3月于每月的20日前归还20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归还剩余本金17649.1元及上述所有欠息。(款项直接汇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82011990075)二、如被告田一明有任一期到期未足额履行,或涉诉其他案件,则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债务的未履行部分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85元,由被告田一明直接给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