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绪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11355号 |
案号 |
(2022)苏0591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绪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加全资金95076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950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加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1元,由原告杨加全负担661元,由被告王绪祥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王绪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