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03********0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02民初359号
案号
(2021)冀0702执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一次性退换原告王春阳未做的窗台石和全屋踢脚线装修款2550元;二、被告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原告王春阳定做的橱柜、衣柜予以退货,并退还原告王春阳货款45240.21元;三、被告刘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春阳损失135720.63元。四、原告王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刘志刚装修款4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29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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