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81********4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民终5157号
案号
(2021)冀0681执29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英、王玉涛、张千、王学刚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2154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021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邱建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马英、王玉涛、张千、王学刚负担1295元,原告邱建玲负担1605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马英、王玉涛、张千、王学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贵5,735元,由邱建玲承担1,403元,由马英、王玉涛、王学刚、杨宝忠、刘芳承担4,3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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