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1********4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民终5157号 |
案号 |
(2021)冀0681执29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英、王玉涛、张千、王学刚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2154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021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邱建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马英、王玉涛、张千、王学刚负担1295元,原告邱建玲负担1605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马英、王玉涛、张千、王学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贵5,735元,由邱建玲承担1,403元,由马英、王玉涛、王学刚、杨宝忠、刘芳承担4,33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