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金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9********2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82民初613号
案号
(2022)冀0582执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沙河市千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借款本金1,474,261.44元及截至2020年9月27日的利息277,478.05元,并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侯爱校、王彩霞出质的侯爱校名下在沙河市千美玻璃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候磊磊出质的候磊磊名下在沙河市千美玻璃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梁卫坡、胡金明出质的梁卫坡在沙河市千美玻璃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梁卫坡、胡金明出质的胡金明在沙河市千美玻璃有限公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对被告沙河市腾昊工艺玻璃厂的抵押财产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7、被告沙河市鑫河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腾昊工艺玻璃厂、侯爱校、王彩霞、候磊磊、侯高其、郭书玲、胡金明、梁卫坡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沙河市千美玻璃有限公司依法追偿。8、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66元,减半收取计10,283元,由被告沙河市鑫河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腾昊工艺玻璃厂、侯爱校、王彩霞、候磊磊、侯高其、郭书玲、胡金明、梁卫坡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