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1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22号 |
案号 |
(2022)皖1602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林宇订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月4日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林宇损失3623.63元;三、驳回原告陈林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被告刘小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