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6********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602民初10893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7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超、张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翟超、张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160000元/年的标准向原告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腾退返还租赁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三、被告翟超、张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南侧2500平租赁土地上第10页的附属物拆除,并将租赁土地返还原告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元,由被告翟超、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