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二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6********2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02民初6539号
案号
(2021)皖1602执79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二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代偿款58733.74元,未付保费4274.4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3008.23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被告刘二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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