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11139号 |
案号 |
(2022)黑0103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7934.43元;二、被告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以105000元为基数,自主债务逾期之日2020年2月19日起至代偿之日2020年3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7934.4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南志申、董学清对本判决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301元;六、被告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担保费1100.34元;七、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任凯、南志申、董学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