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9********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9民初1437号
案号
(2022)赣0429执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浩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还付原告邹小安借款金额人民币3500000元。二、驳回原告邹小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400元,由被告吴浩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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