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4********7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3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2)赣0823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翁建平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峡江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964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4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为192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280元,由被告翁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