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30********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30民初775号
案号
(2022)赣0430执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江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市联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1194085.61元,并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194085.61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18元,由被告江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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