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2********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1民初6473号 |
案号 |
(2022)赣0981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鹏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聂根亮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计1278元,由被告李鹏负担626元,原告聂根亮负担6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