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9005********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8民初5529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海波、刘万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借款380000元、利息263100元(自借款2018年6月18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并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借款3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天津市荣鑫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天津市朋展钢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海波、刘万英承担,被告天津市荣鑫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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