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05********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刑初644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6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日起至2033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闫精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6月30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查封、扣押在案的汽车、房屋依法变卖,所得价款在偿还贷款后剩余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