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03********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刑初151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3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祥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郭世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15日的刑期共计36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扣押、冻结的款项共计90.809911万元按投资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马祥嘉、杨杰、郭世胜共同连带退赔。对查扣在案的其他物品,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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