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84********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刑初644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63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3年10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日起至2033年10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韩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闫精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同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6月30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查封、扣押在案的汽车、房屋依法变卖,所得价款在偿还贷款后剩余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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