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洪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2********2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2民初6238号 |
案号 |
(2021)津0102执7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王洪琴、于喜秋将坐落河东区富民路天琴里11-2-101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姜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王洪琴给付姜琳自2020年8月1日至其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325元计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喜秋给付姜琳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12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325元计算;四、驳回姜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洪琴、于喜秋各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