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5********3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民初979号 |
案号 |
(2021)津01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借款本金99500000元、利息1629031.69元、罚息573624.99元、复利12843.8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995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期内利息1629031.6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5%的标准计付)。二、被告杨狄、被告鲍斌、被告张小晖、被告王萍、被告天津成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狄、鲍斌、张小晖、王萍、天津成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鲍斌以其提供的房地产抵押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有权就鲍斌名下坐落和平区解放北路16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津2018和平区不动产证明第4005721号)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鲍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杨狄以其提供质押担保的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有权就杨狄持有的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45000000元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质权登记编号120000001481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杨狄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鲍斌以其提供质押担保的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有权就鲍斌持有的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元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质权登记编号120000001480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鲍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37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狄、被告鲍斌、被告张小晖、被告王萍、被告天津成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鉴定费60000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