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明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7********5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民初2997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4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杰、徐明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991.06元以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936.79元,之后的违约金以35991.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杰、徐明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2840040619769806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6元,由被告王杰、徐明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