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小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901********5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91民初7205号
案号
(2022)苏0591执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爱祥1342.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元,由被告张小强负担442元,原告王爱祥负担49元。被告应负担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第4页共5页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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